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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简要描述: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更新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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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个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统计不准确。上述情形

  子公司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之辉)对部分灯具销售业务错误地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确认收入;2020年及2021年,将部分已完工但尚未结算项目在财务报表中错误列示为存货;未及时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总成本,影响跨年度核算施工项目收入、成本的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020年末,明之辉未对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执行合同资产科目时账龄划分不准确,影响后续年度合同资产账龄的准确性。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明之辉对不同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结转应收账款的时点存在差异,缺乏具体执行标准,影响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类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个别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规范、部分制度更新不及时、个别销售订单的验收时间早于客户出具验收单的时间。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子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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