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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得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

点击次数:18 发布时间:2024-02-06 | 作者:必一体育

  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屋装修活动日渐增多,违规装修行为时有发生。去年以来,多地出现了“野蛮装修”和“暴力拆除承重墙”事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据介绍,“野蛮装修”“暴力拆除承重墙”等行为严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和承重体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监管。因此,《办法》在现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禁止性行为。装修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包括不得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二是规定了事前告知义务。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装修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三是强化了物业服务人巡查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增加了装修监管环节。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此外,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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